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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邱光吾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耀基即信基泰式廚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王耀基即信基泰式廚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另將訴之聲明第1項更正如本院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所 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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