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吳庚助、合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白淑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吳庚助 被 告 合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40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5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