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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世源

上訴人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被上訴人
賴逸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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