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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陳立昌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悅崴有限公司法人徐漢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朱大維 被 告 悅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昌 被 告 徐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明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56,916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19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79,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此有本院送 存代理國庫銀行支票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10元(計算式:10,790元-10,680元=110元 ),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1 1,600,000元 765,536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元 191,380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積欠本金總額 956,91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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