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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悅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昌
被告
徐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明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56,91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19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79,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此有本院送存代理國庫銀行支票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10元(計算式:10,790元-10,680元=110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1 1,600,000元 765,536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元 191,380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積欠本金總額  956,91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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