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黃俊皓、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北村佳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黃俊皓 被 告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村佳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誤將其所提供予原告連線之仙境傳說Onlin e線上遊戲帳號永久停權,而依兩造間網路服務契約對被告提 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因該網路連線遊戲服務所涉及之一切爭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服務條款可參。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