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若鄰國際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威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八里新世界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至遲已於同年7月13日對上訴人之原審訴訟代理人(具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且其代收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故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