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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告
荃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5,393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6日,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2,308元(計算式:1,675,393+106,915=1,782,3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已繳納之18,424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340,318元 112年12月22日 113年8月26日 (249/366) 8.51% 77,599元 2 違約金 1,340,318元 113年1月23日 113年7月22日 (182/366) 0.851% 5,672元 3 違約金 1,340,318元 113年7月23日 113年8月26日 (35/365) 1.702% 2,187元 4 利息 335,075元 112年12月21日 113年8月26日 (250/366) 8.51% 19,477元 5 違約金 335,075元 113年1月22日 113年7月21日 (182/366) 0.851% 1,418元 6 違約金 335,075元 113年7月22日 113年8月26日 (36/365) 1.702% 562元 小計       106,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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