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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超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邑律師
被告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訴訟代理人
丁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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