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晶美光電有限公司、羅雅云、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登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 告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云 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797,957元,被告係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0○00號」,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