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7號
- 原告
-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瓊丹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子芸律師
- 被告
- 乾坤富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張毓琦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黃于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理由欄中關於「高雄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橋頭地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