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許仁豪
- 上訴人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8325元,應徵裁判費1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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