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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 上訴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8325元,應徵裁判費1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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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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