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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蘇怡文

原告
寶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勇
被告
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作契約書第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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