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4號
- 原告
- 寶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力勇
- 被告
- 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作契約書第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