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2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群
- 被告
-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宋慧明
- 被告
-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約金」
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邀同被告宋慧明、王書明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嗣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共計588,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原告與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締結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專用」申請書、同意書、催放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列印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利率查詢列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44、92頁),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上開契約所約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250萬元 309,186元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64,537元 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204,437元 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0,748元 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