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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3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署之「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書」第柒條第八項規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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