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9號
- 原告
-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在崑
- 原告
- 黃志仁
- 原告
- 林國豪
- 被告
- 戴妤安
- 訴訟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為新竹市,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本院職權調取資料卷可參。又原告葉在崑、黃志仁、林國豪與被告就本件合資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此亦有原告提出之合資契約第9.1.2條規定可憑(本院卷第20頁)。承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以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