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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原告
黃志仁
原告
林國豪
被告
戴妤安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為新竹市,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本院職權調取資料卷可參。又原告葉在崑、黃志仁、林國豪與被告就本件合資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此亦有原告提出之合資契約第9.1.2條規定可憑(本院卷第20頁)。承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以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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