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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 當事人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志仁林國豪戴妤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 告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原 告 黃志仁 林國豪 被 告 戴妤安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為新竹市,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本院職權調取資料卷可參。又原告葉在崑、黃志仁、林國豪與被告就本件合資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此亦有原告提出之合資契約第9.1.2條規定可憑(本院卷第20頁)。承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以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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