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陳月雯
- 當事人廣源有限公司、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廣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姜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其中關於「四、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五、本判決第三項,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116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346萬2166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反訴原告其餘之反訴駁回。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六、本判決第三項,如反訴原告以新臺幣116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346萬2166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原 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已敘述反訴原告其餘反訴駁回之理由,但主文欄漏列諭知反訴原告其餘之反訴駁回,故應予更正列為主文第四項,其餘後續主文之序號則更正為原序號之後一順序號碼,即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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