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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山本貴志(Takashi Yamamoto)
被告
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瑞華 ( Thomas Eric Re-Sha Jacobso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徐潔儀,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4至66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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