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
    瑞華

  • 當事人
    山本貴志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山本貴志(Takashi Yamamoto) 被 告 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瑞華 ( Thomas Eric Re-Sha Jacobso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 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徐潔儀,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4 至66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佩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