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山本貴志、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瑞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山本貴志(Takashi Yamamoto) 被 告 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瑞華 ( Thomas Eric Re-Sha Jacobso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 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徐潔儀,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4 至66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