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 反訴原告
- 龍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逢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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