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長旺企業社即洪雪花、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長旺企業社即洪雪花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