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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匡世
被告
大糖盛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國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9,2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21日)之利息、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萬5,5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裁判費6,060元(見本院卷第10頁),尚應補繳110元(6,170-6,0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請求項目 平閏年 起始日(民國年/月/日) 終止日(民國年/月/日) 足年年數 不足年日數 利率 違約金 計算式 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第3位以下均四捨五入) 備註 1 27,970 本金         27,970.00   2 27,970 利息 平年 112/12/19 112/12/31 0 13 3.25%  27970×(0+13/365)×3.25% 32.38   3 27,970 利息 閏年 113/1/1 113/2/21 0 52 3.25%  27970×(0+52/366)×3.25% 129.15   4 27,970 違約金 閏年 113/1/19 113/2/21 0 34 3.25% 左開利率10% 27970×(0+34/366)×3.25%×10% 8.44  逾期6個月以內 5 531,289 本金         531,289.00   6 531,289 利息 平年 112/10/19 112/12/31 0 74 3.25%  531289×(0+74/365)×3.25% 3,500.69   7 531,289 利息 閏年 113/1/1 113/2/21 0 52 3.25%  531289×(0+52/366)×3.25% 2,453.22   8 531,289 違約金 平年 112/11/19 112/12/31 0 43 3.25% 左開利率10% 531289×(0+43/365)×3.25%×10% 203.42  逾期6個月以內 9 531,289 違約金 閏年 113/1/1 113/2/21 0 52 3.25% 左開利率10% 531289×(0+52/366)×3.25%×10% 245.32  逾期6個月以內           總計 565,586.30             總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6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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