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高御庭
- 當事人傅文昱、何讃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傅文昱 何讃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聲明請求: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及其中588,000元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92,000元自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所示各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其餘51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812,000元),及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又上訴人敗訴部分中請求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之規定,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2,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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