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品喬 被 告 王雁婷 吳欣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增加第三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