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呂宸彰
- 被告
- 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品喬
- 被告
- 王雁婷
- 被告
- 吳欣燕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雨柔律師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增加第三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