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薛敏良
- 被告
- 寶徠家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被告
- 林宗路
- 被告
-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提起訴訟,而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4條、連帶保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7頁),即非由本院管轄;又考量本件被告寶徠家具有限公司、林宗路、林宗輝之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為臺北市內湖區、桃園市大園區、新北市八里區,則對被告等而言,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訴應較為便利;是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