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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告
寶徠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被告
林宗路
被告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提起訴訟,而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4條、連帶保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7頁),即非由本院管轄;又考量本件被告寶徠家具有限公司、林宗路、林宗輝之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為臺北市內湖區、桃園市大園區、新北市八里區,則對被告等而言,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訴應較為便利;是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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