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寶徠家具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 人 薛敏良 被 告 寶徠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林宗路 被 告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提起訴訟,而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4條、連帶保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7頁),即非由本院管轄;又考量本件被告寶徠家具有限公司、林宗路、林宗輝之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為臺北市內湖區、桃園市大園區、新北市八里區,則對被告等而言,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訴應較為便利;是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