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蘇怡文
- 原告劉建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劉建軍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木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甲○○年籍資料,僅記載被告甲 ○○為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並列被告中興大 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址為被告甲○○送達址,惟被告中 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否認被告甲○○受雇於該公司, 並檢附員工名冊查詢結果為證,準此,原告起訴狀難認已合法記載被告甲○○之住居所,致使本院無從對其為書狀之送達 及開庭之通知,是原告就被告甲○○部分之起訴要件顯有不備 ,應予補正。 三、據上,原告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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