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蘇怡文
- 法定代理人呂奇龍
- 原告劉建軍
- 被告石木東、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建軍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石木東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抗告人起訴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命補繳裁判費,抗告人已依限於同年月26日補繳,有本院113年4月8日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在卷可考(按:本院113年3月29日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卻查無抗告人繳費資料,此部分行政作業原因本院會再行查明)。是本院以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所為113年3月29日駁回起訴裁定,即有未合,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爰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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