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97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吳沛清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被告
六子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六子娛樂經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法定代理人
范瀅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有資金需求而向原告借款,原告陸續交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兩造並於112年5月28日會算借款金額為150萬元,並簽立投資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被告則每月給付原告2萬元以為利息;又系爭合約雖名為「投資合約書」,實則當事人雙方之真意為消費借貸關係,此從每月2萬元利息,相當於約定利率之法定上限16%可知;原告業於112年8月27日依系爭合約第3條第4項向被告法定代理人范瀅瑜為返還借款之意思表示,是被告依約至遲應於112年11月30日返還借款予原告。倘法院認為系爭合約為投資性質,則原告亦已於112年8月27日依系爭合約第3條第4項向被告法定代理人范瀅瑜終止合約,則系爭合約終止後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79條返還原告150萬元投資款。爰先位依民法第474條規定,備位依系爭合約第3條第4項約定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投資合約書、line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2至3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先位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150萬元,為有理由。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原告復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6日,見本院卷第3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5,85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惟為衡平起見,並依職權諭知被告得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