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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銪浤
被告
黃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原告之印鑑章,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並無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而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本院卷第110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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