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銪浤、黃嘉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銪浤 被 告 黃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原告之印鑑章,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並無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而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本院卷第110頁) ,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