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世源

原 告
全安科技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山
被 告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81,683元,依兩造簽訂之契約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2頁),堪認兩造已合意以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中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