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敏嫥、黃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黃敏嫥 被 告 黃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聖恩醫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恩公司)原大印鑑章交付原告(見本院卷第10頁),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街00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限制閱覽卷),且原告起訴狀亦記載被告住所地在上揭南投縣竹山鎮址;再者,聖恩公司登記址亦為南投縣竹山鎮埔頭街76號(見本院卷第26頁)。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