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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蔡子琪

原告
鈺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緯
被告
曾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4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54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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