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7號
- 原告
- 鈺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庭緯
- 被告
- 曾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4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54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