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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毛彥程

原告
李承修(原名徐子翔)
訴訟代理人
李媚瑛
被告
屠偉義

徐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示「徐子翔(原名李承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承修(原名徐子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