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裴偉
- 原告廖念勤
- 被告李育材、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廖念勤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被 告 李育材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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