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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瑞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複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
被告
余雅萍
被告
陳志賢
被告
陳鳳
被告
陳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1時45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有意願調解並有調解成立之望,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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