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許哲瑞、余雅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瑞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 被 告 余雅萍 陳志賢 陳鳳 陳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1時45 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有意願調解並有調解成立之望,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