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7號
- 原告
- 許淵勝
- 被告
-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明潔
- 被告
- 曾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段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