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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亞曼士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芳
被告
王瑮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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