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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月雯

原 告
李彥佳
訴 訟代理 人
王友正律師
被 告
哈莫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全孝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中,關於「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9條」之記載顯為誤載,應更正為「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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