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宇揚展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朱中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發數位有限公司、蔡義成、范纁之、莊孟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836元【計算式:313,300+979,800+606,736=1,899,836元】,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