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宇揚展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朱中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發數位有限公司、蔡義成、范纁之、莊孟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836元【計算式:313,300+979,800+606,736=1,899,836元】,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