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 原告
    李京倫
  • 被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李京倫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王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邱勃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