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京倫、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李京倫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王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