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許一女、趙子超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慶峯、廖雅莉、何孟頤、林群哲、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盧雅雯、黃昱軒、鄭煥仁、陳璟、蔡仲傑、黃昱哲、王尹伶、田俊卿、朱武德、柯和影、呂水吉、陸昀泓、張淑娟、涂家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王慶峯 訴訟代理人 廖泓翔律師 被 告 廖雅莉 訴訟代理人 王智卿 被 告 何孟頤 訴訟代理人 劉贏元 被 告 林群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被 告 盧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黃昱軒 鄭煥仁 陳璟 蔡仲傑 黃昱哲 王尹伶 田俊卿 朱武德 柯和影 呂水吉 陸昀泓 張淑娟 涂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田俊卿具狀陳報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對其與被告黃昱軒、涂家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在本院成立調解,因認恐影響本件之判斷,應再開言詞辯論,予以查明釐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淑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