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茅曙、邱世昌

  • 原告
    台灣志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台灣志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茅曙 訴訟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模具委製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依系爭合約第6條約定,兩造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0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宜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