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峯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宸
- 訴訟代理人
- 黃韋齊律師
- 被告
-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佳瑜
- 訴訟代理人
-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3頁第26、27行關於「簡達義」之記載,應更正為「簡達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