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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林美彣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告
林清祥
被告
林思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周翔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9日宣判。惟兩造於宣判前之113年12月20日具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3年12月20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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