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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高御庭

上訴人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雯
上訴人
李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 CO.,LIMITED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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