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高御庭
- 當事人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雯 上 訴 人 李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 CO.,LIMITED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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