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理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李育奇
- 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1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314,85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7,314,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