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林哲安
- 法定代理人趙鐵雄、周雙鳳、孟碧美
- 上訴人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控元電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鐵雄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 樓 被 上訴人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孟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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