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傑、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傑 被 告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