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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張嚴臨 住○○市○○區○○○路00號
被告
登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114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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