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林哲安
- 上訴人博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秘心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博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秘心吾 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家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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