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上 訴 人
- 博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秘心吾
- 送達代收人
- 鄧蒔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家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