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鈺植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生員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昱
- 上訴人
- 台灣鈺植紙業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鋕
- 被上訴人
- 陳啟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6,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