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家凰
郭家寶
謝欣螢
郭家寅
郭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黃秀姬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第2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下同)144萬32元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5萬8,793元(1,798,825-1,440,032);另上訴請求廢棄並駁回上開35萬8,793元於自國113年6月20日起計算之利息部分,則屬附帶請求其113年6月4日起訴後之利息,故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5萬8,793元,上訴人於114年5月8日提出上訴,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